115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福順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
暨其上2690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釋明附表建物坐落地號384地號與附件不同,是否誤載。
四、釋明許福順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許福順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