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林明淯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蕭成頤即爵卡國際貿易商行、王聖淙、王證凱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8月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債務人蕭成頤即爵卡國際貿易商行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與聲請人簽立買賣契約,買賣價金為33,798,000元,並邀同債務人王聖淙、王證凱為共同發票人,簽立其本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蕭成頤即爵卡國際貿易商行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本票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王聖淙、王證凱、蕭成頤即爵卡國際貿易商行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王聖淙及相對人具狀表示,與聲請人間借貸契約,過去均維持良好還款紀錄,近期受景氣影響遲延繳納,目前正積極表達協商意願等語。本院就此復於民國115年6月12日通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意見狀表示意見,聲請人未表示意見。本院經核,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形式審查,聲請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相對人所述情事,並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查,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苓雅 
苓雅寮

    
745
2,290   
10000分之10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3950
苓雅寮段74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4層樓房  
三層:
137.67
合計:
137.67
陽台:
17.16
107分之1  
四維四路239號三樓
3955
苓雅寮段74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4層樓房  
四層:
85.79
合計:
85.79
陽台:
11.07
107分之1 
四維四路239號四樓之6
3956
苓雅寮段74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4層樓房  
五層:
156.39
合計:
156.39
陽台:
23.53
全部
四維四路239號五樓之1
備註:共有部分:苓雅寮段4051建號10,590.3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
   (含停車位編號B2-28,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