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新杰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11月2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邀同債務人葉怡君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1,750,000元、1,750,000元,到期日均為民國115年3月20日之本票2紙。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三民 
金獅 

    
150
1,742.45   
10000分之4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262
金獅段15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十三層:
59.04
合計:
59.04
陽台:
2.89
全部  
鼎力路76之1號十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金獅段348建號5,507.9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