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詩婷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債務人晴天家居有限公司及其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42年5月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晴天家居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6,152,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5年3月29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附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