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毛宜芳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建號11888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
正本(謄本應記載「
所有權人」、「
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債務人邱永豐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翔振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