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銘利、王孟文、王孟秋、王銘福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最新土地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四、授信約定書影本10份(聲請狀未附)。
五、相對人王孟秋、王銘福,案外人王侯漂、鍾如超、鍾世夫、鍾韶音、王登山、王振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