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夏采薇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暨其上732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