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王家杰(原名:王家祥)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4,62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7年11月2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①民國107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共借用6,350,000元,②民國93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三民 
凱歌 

    
810
1,122.27   
10000分之23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2060
凱歌段81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0層樓房  
六層:
72.21
合計:
72.21
陽台:9.2
雨遮:
2.41
全部  
凱歌路85之2號六樓
備註:共有部分:凱歌段2078建號2,061.5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4
   (含停車位編號22,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2
2039
凱歌段81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0層樓房  
一層:
8.31
合計:
8.31

10000分之233  
凱歌路85之2號
備註:共有部分:凱歌段2078建號2,061.5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64
   (含停車位編號5,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含停車位編號7,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含停車位編號2,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含停車位編號1,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含停車位編號6,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含停車位編號3,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含停車位編號4,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