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鄭荳葳
上列
當事人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鄭豆葳」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荳葳」。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