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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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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猷程  
相  對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4月25日
5,000,000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2
112年4月25日
5,000,000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3
112年4月25日
5,000,000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4
112年4月25日
1,000,000元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TH0000000
005
112年4月25日
1,000,000元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TH0000000
006
112年4月25日
1,000,000元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TH0000000
007
112年4月25日
500,000元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TH0000000
008
114年1月19日
305,000元
114年10月19日
114年10月19日
TH0000000
009
114年2月19日
305,000元
114年11月19日
114年11月19日
TH0000000
010
114年3月19日
305,000元
114年12月19日
114年12月19日
TH0000000
011
113年9月1日
500,000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日
CH103154
012
113年9月1日
1,000,000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日
CH1031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