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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政彥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張良維即良盛企業社、柯雅雲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二、相對人良盛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