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2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WG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未載到
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於民國 112年2月22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按簽發本票後,如有到期日之記載,必於到期日屆至始能提示;若無到期日之記載,則於提示時,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始得行使追索權。查
本件聲請人陳明於112年2月22日提示本票,該提示日早於
發票日(112年3月22日),發票行為尚未完成,事實上無從提示本票,
難認業經合法之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