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志忠、天能國際能源有限公司、陳成恩、陳景暉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相對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能國際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