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尚和發有限公司、邱璿升、林馮錦芬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尚和發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相對人尚和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