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曾德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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