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517號
聲 請 人 陳亮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菲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王富灃、林香美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四、請撤回對相對人林香美之聲請(已於113年11月19日死亡)。
五、相對人菲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