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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61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15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昇賢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本票 所載發票日為113年3月19日,而台端 聲請狀所載為113年3月20日,係誤載或附錯本票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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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