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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蕭靜華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 本件聲請本票之附表(須記載 發票日、到 期日、金額、票據號碼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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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