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26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0,000元,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催討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收據影本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上開本票經核,聲請人執以請求之憑證以普通肉眼觀之係彩色列印,
而非本票,又所提出之其他二紙本票並未載明
發票日期,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符,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