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興東風廣告有限公司、東風興廣告有限公司、鑫東風投資有限公司、楊勝騏(原名:楊佳松)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未有台端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二、相對人興東風廣告有限公司、東風興廣告有限公司、鑫東風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