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海平有限公司、日和實業有限公司、吳有志、陳依君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日和實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相對人海平有限公司、日和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