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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827號
聲  請  人  鼎豐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祥  

相  對  人  元學琛  

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382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期日
001
112年9月25日
140,000元
114年8月25日
002
112年9月25日
140,000元
114年9月5日
003
112年10月20日
135,000元
114年8月15日
004
112年12月18日
135,000元
114年8月25日
005
112年12月18日
140,000元
114年10月23日
006
112年12月18日
130,000元
114年8月25日
007
112年12月18日
135,000元
114年10月23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