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970號
聲  請  人  特欣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  
代  理  人  林正洋  
相  對  人  順泰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賓  


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若對發票人聲
  請本票裁定,不符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不得准許。本件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順泰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廖文賓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查,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位僅記載順泰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空白處並蓋有順泰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及廖文賓之印章(即俗稱之公司大小章),廖文賓並未另行簽名或蓋章於系爭票據,應認為其係基於公司代表人身份,代表順泰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票據,廖文賓本身則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該部分不應准許。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397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9月5日
102,000元
113年12月15日
114年8月15日
368915
002
113年9月5日
102,000元
114年1月15日
114年8月15日
368916
003
113年9月5日
102,000元
114年2月15日
114年8月15日
368917
004
113年9月5日
102,000元
114年3月15日
114年8月15日
368918
005
113年9月5日
102,000元
114年4月15日
114年8月15日
368908
006
113年9月5日
102,000元
114年5月15日
114年8月15日
368909
007
113年9月5日
102,000元
114年6月15日
114年8月15日
368910
008
113年9月5日
102,000元
114年7月15日
114年8月15日
368913
009
113年9月5日
102,000元
114年8月15日
114年8月15日
36891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