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4708號
聲 請 人 鼎豐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段弘駿(原名:段政瑋)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列王哲祥為聲請人,如是,請撤回王哲祥(王哲祥
非憑票准於或指定人)。
二、釋明鼎豐國際網路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是否為王哲祥。
三、撤回得標日113年11月1日,組別188,票面金額7萬元之聲請(發票人非段弘駿(原名:段政瑋))
四、撤回得標日113年10月20日,組別196,票面金額75,000元之聲請(未載
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