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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828號
聲  請  人  英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兆瑋  

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順華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一)民國115年1月16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到期日115年2月 10日(二)民國115年1月16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245,392元,到期日115年3月10日簽發之本票2紙,經於115年1月16日提示未獲付款,故請求445,392元及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