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兆璋綠能光電有限公司、宋昱璿即力興實業社、葉羿廷、王振翔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234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僅繳納新台幣1500元)。
二、力興實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三、相對人兆璋綠能光電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