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朱博群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8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51,000元,到
期日為民國114年2月8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金額,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
經查,
系爭本票金額記載為351,000元,而本票票面金額-「佰元」前之數字不清,依
前揭說明,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