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6496號
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達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莊朝順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6,000元。
二、釋明相對人莊朝順確切之身分證號(提供之證號經本院查詢查無資料)。
三、相對人達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