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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509號
聲  請  人  莊偉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肩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墨禮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為聲請書狀之必要記載事項)。
二、相對人雙肩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墨禮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聲請事項。(違約金部分之記載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聲請人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