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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33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3條第11項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持本票票面金額記載為「壹萬參參仟貳佰元整」,本院無從僅依據票據形式外觀判斷其金額為若干,故系爭本票難謂符合一定金額記載之票據要件,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