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玉庭
邢栩郡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
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於民國114年9月25日簽發之本票,新台幣壹萬元,未載付款地,而
所載發票地分別為高雄市左營區及彰化縣竹塘鄉,顯非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