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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連恭賀  
相  對  人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育仁  

相  對  人  煜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育璋  
人                   

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2年4月26日
37,900,000元
15,709,940元
114年12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7日止,按年息4.19%計算之利息
115年1月18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09%,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28%計算之利息
16,205,425元
114年12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7日止,按年息4.19%計算之利息
115年1月18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09%,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28%計算之利息
002
113年8月7日
22,400,000元
3,528,000元
115年1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按年息4.24%計算之利息
115年2月10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64%,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88%計算之利息
392,000元
115年1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按年息4.24%計算之利息
115年2月10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64%,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88%計算之利息
7,920,000元
115年1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按年息4.24%計算之利息
115年2月10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64%,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88%計算之利息
880,000元
115年1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按年息4.24%計算之利息
115年2月10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64%,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88%計算之利息
677,977元
114年12月23日起至115年1月23日止,按年息4.24%計算之利息
115年1月24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64%,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88%計算之利息
75,601元
114年12月23日起至115年1月23日止,按年息4.24%計算之利息
115年1月24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64%,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88%計算之利息
5,928,000元
115年1月6日起至115年2月6日止,按年息4.19%計算之利息
115年2月7日起6個月內,按年息4.609%,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2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