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耀文
相 對 人 劉子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張耀文、劉子菁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起訴,經本院民國(下同)115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連帶負擔」,因相對人等三人未提
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724元,有本院司法綠單規
費收據計乙份在卷
可稽。
是以,按上開判決主文所示,本件
相對人等三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133,724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