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92號
原 告 聰泰企業社
被 告 禾林形象規劃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協同原告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過戶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而原告於114年6月7日買受系爭車輛之買賣價金為4,950,000元,有
起訴狀及所提汽車
買賣契約書在卷
可稽,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415元,
業據原告足額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三、當事人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