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4號
原 告 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96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2月12日
寄存送達予原告(於同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