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301號
原 告 吳平平
傅昱仁(即傅復華之承受訴訟人)
傅昱銨(即傅復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常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洪鳳如、傅昱仁、傅昱銨為被告傅復華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傅復華於本件
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5年6月8日死亡,法定
繼承人為其配偶洪鳳如、長子傅昱仁、次子傅昱銨(下合稱洪鳳如等3人),均查無依法
拋棄繼承,有本院依職權查調傅復華及其繼承人個人戶籍資料、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洪鳳如等3人為傅復華之承受訴訟人,
惟其等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原告亦無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
爰依職權以裁定命洪鳳如等3人為傅復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