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483號
原 告 黃柏菁
被 告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明定。
二、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提出攻衛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文件(包含民國110年至115年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供原告及其選認之
律師、會計師共同或單獨以影印、抄錄、複製(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照相之方式查閱,核其性質
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惟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5元,業經原告繳足,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