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585號
原 告 梁秋蓉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秋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7,309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
115年1月2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又原告不服提起
抗告,並經本院於115年4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02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