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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739號
原      告  劉如  


被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4.35平方公尺),揆諸上開說明,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前揭土地所在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