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739號
被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
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
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
民法第767條規定,聲明請求
被告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4.35平方公尺),
揆諸上開說明,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前揭土地所在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