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78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賴燕琴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29日115年度審訴字第78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