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鼎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珮緁
鍾宇正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7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4月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