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蕭巧羚
相 對 人 千臆創新數位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羽豐
張秀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案號為:115年度勞補字第65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
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
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
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
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受僱於相對人千臆創新數位有限公司(下稱千臆公司),嗣因受相對人陳羽豐、相對人張秀妤職場霸凌致生活失能,嗣並遭千臆公司違法解雇,故本件係屬於職業災害。聲請人請求確認與千臆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聲請人就前開請求業已起訴,經本院以115年度勞補字第65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等節,有起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頁至第12頁),另有本案訴訟卷宗可證。四、從而,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時,就其本案訴訟已提出聲請人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勞動契約終止通知書等件為證(本案訴訟卷第13頁至第21頁),則其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五、況本件亦無聲請人之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其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法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