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章文   
相  對  人  力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系爭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及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