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王陽茗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補字第9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者,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修正理由
參照)。
二、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上述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
委任狀在卷
可稽,且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911號受理在案,而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
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