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鍾思恩
相 對 人 宇星電競電腦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
依
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
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修正
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專用
委任狀為證,應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
堪信為真,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6月1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220號受理在案,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
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