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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王品超  


相  對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智  
相  對  人  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30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
  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
  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
  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乙節,現由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306號受理中,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