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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劉秀珍  

相  對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立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光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秀珍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裁定(下稱第87號裁定),依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裁定准自112年12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未受分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後,第87號裁定以其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知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以認定。
 ㈡第87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開銷之餘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52元,聲請人主張其已按各普通債權人之比例償還(如附表),核與各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書影本、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第35-57、95-139、163-165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㈢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請求調查債務人清償資金來源,以免其再度舉債云云(見卷第95頁)。然查,債務人自113年5月起至115年3月之收入共657,783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共430,492元(卷第147頁)後,尚餘約227,291元乙節,有薪資明細表為證(卷第151-161頁),可見其尚有能力負擔附表所示金額,參以債權人復無提出債務人係以負擔新債務,藉以脫免舊債務之相關事證,則債權人上開主張,尚無足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  
普通債權人
還款金額(新臺幣)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90元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63元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24元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53元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5元
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48元
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15元
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737元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6,694元
1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485元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974元
12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174元

    總     計    
198,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