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
聲請免責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