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歐麗鳳
施傑文
共 同
陳慶合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鴻麗三禾
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5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期明瞭
本件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
開庭內容,
爰聲請交付前開
期間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5號案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如聲請意旨
所載之主張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依
上開規定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