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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住○○市○○區○○路00巷00號八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卷內文書。
聲請人就前項卷內文書所示內容,不得散布或為其他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第三人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基柱之債權人,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張文,為張基柱之合法繼承人,張乃文因繼承取得張基柱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對抵押權人吳周素英、陳美珠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由本院以系爭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為債權人,對系爭事件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並抄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其為張基柱之債權人,張乃文為張基柱之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並對其抵押權人提起訴訟,由系爭事件等情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書、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戶籍謄本等為證,認已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編號
甲(土地)
乙(所有權人)
丙(抵押權)
丁(抵押權)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張乃文(登記日期:113年9月25日、登記原因為繼承)
登記日期:84年11月4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三專字第236040號
權利人:吳周素英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萬元
存續期間:84年11月3日至84年12月3日。
清償日期:84年12月3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基柱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登記日期:84年12月29日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三專字第280100號
權利人:陳美珠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存續期間:84年12月29日至85年1月28日。
清償日期:85年1月28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基柱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